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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赵*、证人张**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案发后,该犯退缴了违法所得的房屋补偿款和拆迁奖励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赵*陈述、证人张**证实,该犯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2、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赵*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3、安徽省**民法院(2011)淮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退缴了违法所得的房屋补偿款和拆迁奖励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赵*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赵*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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