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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群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0月22日在安徽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凤凌*、黄*,罪犯马**、证人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马**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七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赃款25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已缴纳七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马**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马**至2015年5月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

2、证人马**的同监区服刑罪犯田*的证言证实,罪犯马**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民法院(2010)阜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及交款单据证实,该犯案发后退缴了赃款25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缴纳罚金七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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