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没收财产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