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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罪、受贿罪吴**、吴*要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原任蚌埠市淮**村党总支书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贪污罪,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安徽**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安徽**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要,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安徽**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安徽**事务所律师。

二审请求情况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吴**、吴*要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吴**、吴*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王**、李**,上诉人吴**及其辩护人朱**,上诉人吴*要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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