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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相关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金*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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