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及其辩护人吴皖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