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谢守路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谢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颍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343号刑事裁定,撤销(2014)颍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发回颍**民法院重新审判。颍**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颍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谢**仍不服,以其不属于村基层组织组成人员,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其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均已发放给群众;其记账期间的为公开支应从其贪污数额中扣除;谢**的4200元宅基地补偿款应属谢**所有,其没有侵占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及其辩护人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讯问时未分开进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刑初字000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