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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裕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以(2011)六刑终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罪犯陈**、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案发后陈**与同案犯退缴了贪污的全部违法所得,职务侵占的赃款也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2、罪犯陈**的陈述及证人程为子的证言证实,罪犯陈**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陈**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4、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六刑终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证实,陈**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5、安徽省**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证实,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陈**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案发后陈**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其财产刑也已履行完毕。故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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