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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9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周**、郑**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詹**、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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