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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和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侯*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郑*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人民币。二、责令被告人郑*和退出赃款五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和不服,以原判对其判处贪污罪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郑*和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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