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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李*、吕*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李*、吕**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吕**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2014)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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