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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崔**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崔**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崔**的行为构成自首,原判认定为坦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崔**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崔青安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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