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