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陈**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