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新友、何**、何自强、高**、何**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何**、何自强、高**、何**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何自强有期徒刑二年,判处何**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高**有期徒刑二年,判处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何**、被告人何自强和被告人高**各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曹**、何**、何自强、高**均不服,曹**以没有和何**、何自强、高**共谋,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何**、何自强以自己本来就是移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高**自己已全部退回所得款项,不应判决继续追缴,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