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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魏**在担任内乡**房建所报账员期间,利用其负责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和发放的工作之便,采取假冒支出的手段,套取8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63850元,将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乍**政所、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转账证明,被告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魏**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魏**犯贪污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因挪用公款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责令被告人魏**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所贪污的公款6385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天虎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判所认定贪污的63850元,其中60000元用于给村民发放补偿款,自己不构成贪污。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与其一致。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638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关于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所认定贪污的63850元,其中60000元用于给村民发放补偿款,自己不构成贪污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现仅有证人靳**、王**的证言证实领到60000元补偿款,但并不能证明该补偿款与魏**所贪污的63850元危房改造款具有关联性,且即便是魏**先行垫支了60000元补偿款属实,也应该按照相关的补偿款上报发放规定进行审批报销,与本案所认定的贪污犯罪亦非同一法律关系,魏**在将假冒他人之名领取63850元危房改造款并将之据为己有时已依法构成贪污罪。故魏**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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