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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夕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日以(2010)昭中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0538号裁定书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云南省五华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指派监狱警察戴**、袁*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李**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高**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高**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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