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庞**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党群成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任**、王**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庞**、党群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庞**、党群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