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正阳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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