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正阳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