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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挪用公款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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