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挪用公款一案

审理经过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何**与时任罗山**财税所所长的张X军和蔡X星通过合谋将该镇财税所代为保管的25万元公款套出,将其中的20万元借给被告人蔡X星用于营利活动,5万元用于偿还被告人蔡X星的个人债务。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蔡X星将此款归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系不懂法所致,现十分后悔,请求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何**与时任罗山**财税所所长的张X军和蔡X星通过合谋将该镇财税所代为保管的25万元公款套出,将其中的20万元借给被告人蔡X星用于营利活动,5万元用于偿还被告人蔡X星的个人债务。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蔡X星将此款归还。2013年8月21日,罗**纪委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移交了铁**税所所长张X军将公款25万元借给蔡X星使用涉嫌犯罪的线索,当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该线索进行初查。首先初查询问了铁铺镇**会妇联主任兼报账员何**,其陈述了在张X军、蔡X星的安排下将公款25万元拨出来,存入蔡X星的个人账户上的经过。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对张X军、蔡X星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9月25日,经检察长批准,何**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交监所科初查。2013年9月27日对何**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将何**传唤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讯问,何**对伙同张X军、蔡X星挪用公款25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同日对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侦破此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2013年8月21日供述:2007年2、3月份铁铺乡蔡楼村换届选举时我被选为村妇女主任,2009年下半年开始兼任村报账员。我主要负责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和村的财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村的每年的办公经费到乡财税报下账。村部的房子2009年卖了,一共卖了65万元,村部卖的钱由乡财税所管理。我们在乡财税所老办公楼上班,我们在楼上上班,乡财税所在楼下上班。我们的村部卖了之后,我们将乡财税所的老办公楼买过来了。因财税所的新办公楼还没有搞好,财税所还在老办公楼上班。买乡财税所的办公楼一共花了25万元钱。当时我们村卖村部的65万元钱由乡财税所管理,我们付给乡财税所的钱也只能从乡财税所拨出来。我记得是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乡财税所的张*给我开了两张现金支票,一张12万元,一张13万元,一共是25万元,作为我们买乡财税所老办公楼的钱。当时按乡财税所所长张*军的安排,将钱转到蔡X星的银行卡上了。经我辩认现金支票和存款凭条,是我当时从乡财税所拿的支票,然后到银行存入了蔡X星的银行卡,我填的存款凭条。张*军安排我把25万都给蔡X星,我只给蔡X星转了20万。因为蔡X星以前欠我有5万元,我办存款手续时,我找蔡X星要了他欠我的钱,他当时同意了。另外的5万元钱我存到我个人的银行卡上了。当时张*军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到乡财税所把买乡财税所的办公楼钱拨出来。我就到乡财税所去办了拨款手续。拿到现金支票后我就到张*军的办公室去了,去了之后蔡X星也在张*军办公室里。蔡X星说:我给张所长说好了,你把钱存到我的账户上。然后张*军也对我说:你把钱存到蔡X星的账户上。我也就没说啥。然后我就和蔡X星一块到铁铺农商行去办了取款、存款手续,在办手续的时候我找蔡X星要了他欠我的钱。我问过张*军为啥把钱存在蔡X星的账户上,张*军就说这是我们说好了的,我也就没说啥。我把钱给蔡X星后,我们之间也没办手续。蔡X星还我5万元,张*军不知道,这是我和蔡X星之间的事。蔡X星还我5万元,也没办手续,蔡X星找我借钱时也没有办手续。蔡X星承包有铁铺乡的田地,用来种树,每年要付给村民土地款,他当时找我当家的借的。

其2013年8月27日供述:蔡**委会决定以25万元购买乡财税所老办公楼的事,是2009年8、9月份居委会的支书冯**口头对我说的。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蔡X星到我家里问我,25万元给财政所没?我说那是财政所的房款,在财政所,我没拿。听我这样说,他也没再说啥,就走了。过了好几天,蔡X星又打电话让我到财政所,说你那购房款25万元张所长同意借给我用,你来履行个手续就行了。我说即然你们说好了,你们自己办一下就行了。他说:张所长说你不来不行,必须由你来经手。我说:办手续得陈乡长签字,他不来也搞不成。蔡X星在电话里说,陈乡长来了,在二楼办公室。当时我在打麻将,蔡X星打电话催我好几遍。当时我想这25万元是财政所的,早晚要给人家,手续早晚要给人家办,就去了。当时蔡X星和张X军都在财政所里。我问张X军手续咋办?张X军说:你直接写拨购房款25万元。张X军这样安排时,财政所的张*就在沿上。张*当时给我几张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单让我填。我填两张张X军都不满意,他就填一张,让我照抄。我抄好后,找陈乡长签字,说:陈乡长,财政所要它的房款。陈乡长说:该给人家就给人家。就在申请单上签字同意拨付。接着我就到张*办公室让她拨款,张*说:所长说了,必须作两次拨,一次拨不出来。张*把支票开好后,让我在票根上签字,我就拿着支票到银行去转款。因为在我填申请单时,张X军小声对我说:你马上搞好后,直接把25万元房款转到蔡X星卡上就行了,别的不要多说。我到银行去时,蔡X星跟一块得。我就提出来让蔡X星还借我的钱。他说:这次只能还5万元,我急等着钱用。我说可以,就将20万转入蔡X星的银行卡,将5万元转入我个人的银行卡,钱转后我就直接回家了。后来的事我就没管了,钱是啥时还的我都不晓得。后来张X军让我找蔡X星催他还款,我也电话催蔡X星了的。在财政所申请拨款过程中,我没有提出让财政所给我办啥手续,我文化浅,不懂账,当时不知道找他们要手续。过后我到财政所办事,我问张X军:房款我给你了,我村里要作开支呀?他说:这你不用管,回来账从张*手里转到雷**那儿就是了,别再声张,我这里有人不成种。他这样说了后,此事我再也没问。我把款转给蔡X星也没办手续,我想钱是财政所的,我把钱给财政所了,怎么支配是财政所的事,办拨款手续也是张所长安排好了的,把款转给蔡X星也是张X军亲自给我安排的,也没有提出办手续的事。经我辩认蔡**委会用款申请单及现金支票存根,上面的内容是我填的。原来这些没讲,是因为在县纪委的领导找我之前的一天夜晚,张X军到我家对我说:所里有人告我的状,25万的事你担一下,我是公务员,不能出事,我的钣碗来的不容易,你是农民,你扛一下,没多大的事。我见他说得很恳切,也想保护他,所以上次有些情况没如实讲。

其2013年9月27日供述、2013年10月12日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其2013年10月22日供述:蔡X星共找过我两次,第一次是2010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我家里,第二次是打电话说的,就是办理手续转账的那天。第一次蔡X星到我家里找我,是想用我村买乡财政所的那25万元钱,问我25万元钱拨没有拨。我说没有拨,钱都放在财政所里,你要用,你给财政所的张**讲好。第二次蔡X星打电话说,我已经给财政所的张**说好了,张**同意把你村付财政所的购房款25万元借给我用。当时我还在打麻将,不想去,蔡X星给我打了三四次电话,说你不来,办不成事,钱拨不出来。于是我就去办手续了。蔡X星找我,他是做生意的,我感觉他就是想借我村里的那25万元购房款。张**安排我,把这个房款直接打到蔡X星的卡上,没有打到财政所的账户上。我村的购房款申请出来后,应该付给财政所。

2、同案犯张X军2013年8月22日3时20分至5时20分供述:我现任铁**税所所长,本届铁铺镇人大代表,负责财税所全面工作。昨天夜晚我镇副书记涂*陪我到检察机关,就是专门来说明我自己的问题的。2010年9月份经我同意,将铁**税所保管的蔡**委会卖房款中的25万元以蔡**委会购买财税所的名义拨出,并安排将其中的20万元借给蔡X星使用,2011年12月份才归还。铁**税所原有办公条件非常简陋,乡党委政府多次与县财政局协商,2010年上半年决定将财税所迁出重建。在此之前,铁铺镇蔡**委会的办公用房已拍卖,卖房款65万元及时上缴财税所账户接受监管。这样,蔡**委会无办公用房。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财税所原办公楼参照评估价以25万元卖给蔡**委会,居委会协调财税所新办公用地的征地事宜。在财税所新办公楼建成之前,财税所继续在原办公楼一楼办公,蔡**委会在二楼办公。蔡X星获知这些消息后,大概是2010年9月初的一天,蔡X星到蔡*找我。对我说他最近资金周转困难,也没说搞么事资金周转困难,想从财税所借20万元用一段时间。当时我对他说,财税所的钱是不可能随便借给个人使用的,即便有正当理由,需要对外拨款,也必须有乡长的审批手续才行。蔡X星听我这样说后,他又对我说,蔡**委会的卖房款在你财税所保管得,居委会要买你财税所的老办公楼,你能不能想办法把居委会买你老办公楼的钱搞出来借我用一段时间。我当时说不好搞,没答应他。后来蔡X星说,他跟蔡**委会先说好,由居委会向乡里以付购买财税所老办公楼款的名义打报告,等乡领导签批以后,他再从居委会报账员何**手里将款拿走,并说居委会那边他去做工作。具体蔡X星咋找居委会的相关人员做工作的,他没对我说,我也没主动问他。没过几天,蔡**委会的何**就将乡长同意拨款的审批报告拿来了,要求财税所给居委会拨款25万元。我见有乡领导的审批手续,就立即安排我所的拨款员张*把25万元及时拨出去,并对张*说,暂时不给居委会开收款收据,钱先放何**手里。何**在我所办拨款手续过程中,蔡X星也到我办公室来了。我对他说,你要借的钱你从何**手里拿,你们之间的手续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这样安排之后,蔡X星就走了,他和何**一块到银行去办款去了。蔡X星在我办公室期间,何**好像也到过我办公室,但我没有直接安排何**把钱交给蔡X星。尽管这笔钱是蔡X星从何**手里拿走的,其中的缘由我很清楚,心中一直感到不安。过有两三个月,我就找蔡X星催要。但蔡X星*说正在想办法,一直拖着不还,一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将款还上,直接还到财税所的大账上。这笔款到账的当天,我就亲自开了收款收据,但收款人我落的是“张”字。接着我将记账联交给会计陈**记账,还款记账是同一天的事。蔡X星办的有窑厂,与人合伙办有立才学校,搞有退耕还林,还做有其他生意。我与蔡X星没有很特殊的关系,但也算是熟人。他为人也豪爽,平时回蔡*,也经常喊我们玩,他也有经济实力,才轻信了他。我当时认为这笔钱以这样的方式拨出去,算是居委会的钱,不是财税所的钱,有事也应该不会追究财税所的责任,还有一种侥幸心理。蔡X星找我借钱时,好像说过是窑厂资金周转不开,具体他干啥用,我现在记的不十分清楚。当时乡长陈**拨款时打电话向我核实了,我对陈乡长说,这笔钱早晚要给财税所的,先拨过来可以,领导也没多问。蔡X星从何**手里拿走20万元,何**没有问过我款为啥给蔡X星,应该是她和蔡X星事前商量好了的,她没必要问我。我只是安排25万元先放何**手里,对于另外5万元,没有具体安排。这25万元从财税所拨到居委会,应该及时交给财税所,一年多的时间没交到财税所,相关领导或部门没有过问。不把村级经费账户和财政结算账户结合在一块看,一般轻易发现不了。

其2013年8月22日16时51分至18时59分供述、2013年9月29日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3、同案犯蔡X星2013年8月22日15时29分至16时27分供述:2010年3月份我和同学王**在罗山县子路镇涂堰村、兴隆村承包了近1000亩农田,种植江南引进的粳稻。2010年8月底由于卖种子的、卖化肥的催着要钱,而王**一时也拿不出钱来,让我想想办法。我得知铁铺**委会卖村部有几十万元钱,说是买老财政所的房子不知买好没买好。后来经打听,蔡楼村买财政所的房子一事还没有说死,钱在财政所里代管,村里用钱需要财政所拨付。我知道这个事后,就多次找铁铺乡财政所所长张*军让他帮忙,把这笔钱借我20万元,让我作周转资金,不然的话,老百姓会哄抢稻子。张*军就同意把这笔钱借给我20万,我说一个月内保证还你。张*军说这笔钱不是财政所的,是蔡楼村的,财政所只是代管,必须由蔡楼村写申请,乡领导批,让我找蔡楼村文书何**办理借款手续。我找到何**后说:你把卖村委会的钱借我20万,作为我作生意周转用。何**说:这笔钱在财政所代管的。我说:你写个申请,你到乡里找乡长签字,把钱拨出来给我用。大概9月份我到财政所找到张*军,把何**也喊到财政所。手续办好了之后,具体怎么办的手续我没看见。何**从财政所出来后对我说:财政所拨了25万元,你欠我丈夫的5万元我扣下来,到时候给你转20万元。因为我以前从何**丈夫手里借了5万元钱,当时我就同意了。我把我在信用社的银行卡号给了何**,是何**在银行给我办的转款手续,把20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我收到这20万元后,都用于付工人工资、肥料、种子货款了。2011年的时候,我把25万元转到财政所的账户上。

其2013年8月22日20时38分至22时05分供述、2013年9月30日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X丽2013年8月26日证言:我2005年任铁铺财税所拨款会计至今,主要负责铁铺镇财税所财政拨款、财税所费用出纳方面的具体工作。拨款程序首先用款单位必须经乡领导签字审批,然后持乡领导签字审批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单到财税所申请拨款,我审核后填写单位支取现金表,用款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在上面签字,然后我给他们开具现金支票,由用款单位财务人员到银行取款。经我辩认这张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单(申请单位:铁铺**委会,申请金额25万元,申请事由:拨购房款贰拾伍万元,镇领导审批意见:同意拨付,陈X春,2010年9月27日。)是蔡**委会的出纳何**自己填好后,让乡长陈X春签了字后拿给我的。她用款的名义是购买财税所的老办公楼。我给他开了两张现金支票,一张金额13万,另一张金额12万,时间是两天的,不是同一天。因为我们开出的现金支票单张金额不能超过15万元,一个单位的用款也不能超过15万元。同时我填写了单位支取现金表,何**在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替当时代理支书黎X义签了名,她还在表上盖了罗山县**居民委员会的公章。正常来说,何**当时就应该把这笔钱存入我们所财政账户,由我开具收款收据,一联由我所记收入,另一联交给何**记支出。当时所长张*军安排我将这笔钱先给何**,钱先不入财政账户,暂时不给何**开收据。这样做不符合规定,所长安排的事,当时我没想那么多。这笔钱后来收回来了,是2011年12月份,当时所长张*军给我一张银行现金缴款单,金额是25万元。我问他这是什么钱,他说是所里卖老办公楼的钱,让我把现金缴款单拿去记账。经我辩认蔡**委会2011年度记账凭证收入结算单,从笔迹来看,这张结账单是所长张*军开的,我的印鉴是我盖的。经我辩认这张25万元现金缴款单和2011年12月16日25万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开票人:张),不是我填写的,从笔迹上看应该是所长张*军填写的。

5、证人陈X春(铁铺镇镇长)2013年8月23日自书的拨款情况说明在卷。

6、证人冯X法(铁铺**居委会主任兼支部书记)2013年8月27日关于蔡*居委会以25万元购买铁铺乡财税所老办公楼的情况说明在卷。

7、铁铺乡人民政府铁政(2011)69号文件“关于处置铁**税所办公楼的报告”复印件、铁**税所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罗山县铁**税所与罗山**楼居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在卷。

8、铁铺**委会2010年9月27日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单复印件、13万元及12万元的两张现金支票存根及现金支票复印件、蔡**委会2010年9月26日单位支取现金表复印件、何**2010年9月27日20万元存款凭条、5万元存款凭条、2011年12月16日25万元现金缴款单复印件、2011年12月16日25万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复印件及铁**财税所记账凭证复印件在卷。

9、罗山县铁铺镇财税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卷。

10、罗山县财政局人事股2013年8月26日证明,证明张X军2008年6月至今任铁**税所所长。

11、罗山**大主席团2013年11月5日证明,证明何亚萍系铁铺镇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2、中共**员会2013年10月10日证明在卷,证明何**2006年9月至今担任铁铺**会妇联主任兼财务报账员。

13、何**身份证复印件在卷.

1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2013年10月12日案发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3年8月21日,罗**纪委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移交了铁**税所所长张X军将公款25万元借给蔡X星使用涉嫌犯罪的线索,当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该线索进行初查。首先初查询问了铁铺镇**会妇联主任兼报账员何**,其陈述了在张X军、蔡X星的安排下将公款25万元拨出来,存入蔡X星的个人账户上的经过。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对张X军、蔡X星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9月25日,经检察长批准,何**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交监所科初查。2013年9月27日对何**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将何**传唤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讯问,何**对伙同张X军、蔡X星挪用公款25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同日对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5、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27日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与时任罗山**财税所所长的张X军和蔡X星通过合谋将该镇财税所代为保管的25万元公款套出,将其中的20万元借给被告人蔡X星用于营利活动,5万元用于偿还被告人蔡X星的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何**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与张X军、蔡X星合谋挪用公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在张X军的安排下将公款套出,交由蔡X星个人使用,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酌予轻处罚。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全部归还,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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