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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卫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信阳市?负忧?人民法院审理?负忧?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卫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感潭?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负忧?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负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要求撤回抗诉。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信阳市?负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蔡*、卫星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抗诉,但是涉及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大原则问题,故不准许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撤销?负忧?人民法院(2013)?感潭?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

三、发回?负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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