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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桂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原判罪犯何**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追缴76.1万元。由于罪犯履行财产刑有困难,已出具困难证明,已经交纳追缴20000元,现有奖励分209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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