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