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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门市分公司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门市分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不服上**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诉人中国财**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上诉人中国**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40,000元和人民币60,000元;

二、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诉人中国财**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上诉人中国**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20,000元和人民币80,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1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上诉人中国**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38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6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上诉人中国**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1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12,040.50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上诉人中国**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3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09元;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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