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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与崇明**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与被告崇明**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龚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龚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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