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程圣龙与被执行人梅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圣龙与被执行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初字第4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一、自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5000元,之后每月25日前支付5000元,直到付清40000元为止;二、其中若有一期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程圣龙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4年10月14日期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加收利息;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执行人梅**承担。逾期,梅**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相关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初字第4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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