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限公司与居*、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司)与被执行人居*、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居*、谭**支付钜**司货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3770元。因被执行人居*、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钜**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居*、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居*、谭**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居*、谭**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谭**名下有苏B汽车,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轮候查封了该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17年11月4日。查封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日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居*、谭**名下有一处位于无锡市泾和苑XXX号房产登记,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轮候查封了该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16年6月25日。查封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日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经公**理中心查询,未发现执行人居*、谭**有公积金存款;至执行人居*、谭**所在村委调查,未找到居*、谭**,目前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钜强公司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居*、谭**悬赏执行,但申请将居*、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将居*、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377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57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钜*公司通报后,钜*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居*、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居*、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钜强公司不能提供居*、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居*、谭**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钜强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居*、谭**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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