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欠原告王**借款本息合计64699元(本金60000元、利息4699元),于2013年7月16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2013年9月28日前偿还本息34699元。2013年4月29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可以一并申请执行所欠全额款项。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李**负担。

因被执行人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8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