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常熟市**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限公司货款共计5446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驳回张家港**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常熟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6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20元,合计8043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执行到位59490元,尚未执行到位50051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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