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沈**、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与被执行人沈**、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沈**、石**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柳**借款3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合计9245元中的89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房产、车辆信息,且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2899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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