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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邰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谭**与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坛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判决邰**应返还谭**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邰**负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在外务工,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其工资已被冻结,仅有位于金坛市金城镇文萃苑8幢504室(已查封)。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坛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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