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龚*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肖*与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龚*应给付肖*59053.47元。依权利人肖*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肖*的父亲死亡后,因分家析产存在异议,引起诉讼,另查明,被执行人龚*长期有病,无经济来源,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9053.4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有病,无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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