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陶**与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一、陶**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张家港**有限公司结欠陶**借款168000元,陶**同意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1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陶**已预交,由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直接给付陶**;三、如张家港**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陶**有权就全部借款168000元及诉讼费1830元加上2万元违约金扣除自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借款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陶**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屋、土地、车辆和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5年11月30日达成如下延期履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983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2015年11月30日履行20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19830元;二、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陶**有权就全部借款168000元及诉讼费1830元加上2万元违约金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申请执行费24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双方达成的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