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旺超市与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家**旺超市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宋**应给付张家**旺超市货款4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负担。因被执行人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旺超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宋**继承的遗产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路258号房产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暂无法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宋**有20余件执行案件均未能清偿。本案未受偿金额为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旺超市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旺超市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关联案件清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塘桥旺旺超市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宋**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塘桥旺旺超市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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