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孙**、苏州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孙**、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苏州工**有限公司(下称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借款472712元,并支付以本金47271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东**公司对孙**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益**公司对孙**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490元、财产保全费3025元,合计7515元,由孙**、东**公司、益**公司负担。因孙**、东**公司、益**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孙**、东**公司、益**公司支付4802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8022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至有关银行、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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