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司南通分行与达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川公证处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通崇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达晓*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至结清之日的所有欠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达**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达**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了扣划,在收取案件执行费,余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南通分行。被执行人达**名下有房产,申请执行人只申请对其中坐落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汽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南通分行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74162.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及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和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2015)通崇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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