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南通**证处作出的(2015)通崇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67679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名下位于本市人民西路**号**室房屋的产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被执行人自觉给付人民币20132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656661.4元(不含逾期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已给付的人民币2013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证处(2015)通崇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倘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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