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启吕*初字第0069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归还蒋**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蒋**计付利息,吴**归还蒋**借款本金24万元并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蒋**计付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吴**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7050元,本案执行费720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名下的车牌号沪C汽车,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启吕*初字第0069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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