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张**、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东县**育委员会与张**、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如东县**育委员会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871元,执行费用183元,合计人民币1905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银行存款人民币10068.25元,补收执行费用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885.2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现金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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