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邮政储蓄银**东台市支行与余为和、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东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余为和、徐*、陈**、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东时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余为和、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司东台市支行借款本金26234.24元及利息(1、借期内利息1490.45元;2、逾期利息以本金26234.24元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算);被告陈**、吕**对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被告余为和、徐*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为和、徐*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时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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