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东台**限公司、黄起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黄**、陈**、东台碧城鼎和信用**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东台碧**有限公司、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东**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被告东**限公司不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黄**、陈**、东台碧城鼎和信用**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东台碧**有限公司、陈**、陈**、陈**对被告东**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盐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