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朱**、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武**与被告朱**、凌*、吴**、周**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响尖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偿还原告武**借款本息59350元,此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余款2935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吴**、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逾期后,被告朱**、吴**、周**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吴**、周**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武**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吴**、周**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武**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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