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商)初字第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