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商)初字第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