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那庆军与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那庆军与李**、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证处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87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那庆军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史*华给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与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史**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宣颐家园乙18号楼1层1-101号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史**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宣颐家园乙18号楼1层1-103号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史**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2号楼12B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名下车牌号为京N858K3及被执行人史**名下车牌号为京N07L48的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现本院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本院另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那**申请执行的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与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87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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