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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贪污罪一案,新**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非法所得149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彭*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泰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彭*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泰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彭*仍不服,向山东**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鲁*监字第3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0)泰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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