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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威海**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12)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姚**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姚**的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及在押人员苏**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姚**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十个月。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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