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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邹*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李**、王某某不服,均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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