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甲在担任肥城市某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山东上**泰安分公司给予卫生院的返利款8181元,据为己有。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王**在接受肥**纪委调查其他问题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刘**、王*乙、谢*、王*丙、武*、刘**、张*证言,书证:(1)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2)中共肥**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王*甲违纪问题调查情况说明;(3)山东上**泰安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山东**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4)山东上**泰安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函、法人授权委托书;(5)山东上**泰安分公司与卫生院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6)山东上**泰安分公司记账凭证;(7)卫生院出具的证明;(8)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9)被告人王*甲职务任免文件;(10)王*甲聘用制干部履历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11)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2)被告人王*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甲在纪委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在案件立案侦查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且系自首,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关于王*甲系自首、犯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退缴的赃款818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