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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助理检察员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甲在任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侯营镇政府开展2013年度危房改造过程中,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与该镇建委工作人员孙*乙(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之便,以其母亲褚*的名义,填写申报材料,虚构危房改造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400元。其中,孙*乙得款1000元,孙*甲得款12400元,案发后孙*甲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孙*乙的证言,聊城市东昌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昌建发(2013)9号文件-东昌府区住建局关于印发《东昌府区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被告人孙*甲的母亲褚*在房前拍照的照片、被告人孙*甲指认其母亲褚*进行拍照地点的辨认笔录,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及拨款明细,褚*名下危房改造的档案信息材料,2002年12月至今被告人孙*甲在某村任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以及2012年、2013年协助侯营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的证明,被告人孙*甲曾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人孙*甲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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